行政處罰詳情
| 決定書文號 | 淳公(消)行罰決字〔2018〕0195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千島湖溫馨島蝶來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千島湖鎮(zhèn)溫馨島的杭州千島湖溫馨島蝶來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該場所總建筑面積為24000平方米,使用性質為賓館,屬于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范圍的賓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決定給予杭州千島湖溫馨島蝶來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淳安縣內農商行(信用社)、農業(yè)銀行、郵政銀行各網點浙江政務服務網app、銀聯(lián)錢包app或支付寶掃描二維碼。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淳安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2月7日。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12-07 |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縣公安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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