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江公(東站)行罰決字[2020]00677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深圳市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東寧路分公司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0年03月10日16時50分許,我所民警王某、吳某某在對杭州市江干區(qū)東寧路某號維族也納酒店進行日常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酒店某房間住宿登記人員為蔣某某,實際入住人員為蔣某某、顧某某,該酒店不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顧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3-11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東站樞紐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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