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西昌合力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3400MA****CG7N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川3401民初1179號 |
案號 | (2020)川3401執(zhí)11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1-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四川宜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運費337171.1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337171.10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4月1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四川宜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58.00元,減半收取計3179.00元,由被告四川西昌合力鋅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徑直給付原告)。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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