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德億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玉明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0047495-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津02民初434號 |
案號 | (2017)津02執(zhí)8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5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天津市德億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天津市大豐典當行本金人民幣14189478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1、以9400860元為本金計算利息(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3月12日按照9620546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4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940086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以2849048元為本金計算利息(2012年1月9日至2012年4月7日按照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1月9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2849048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3、以947280元為本金計算利息(2012年1月17日至2012年3月16日按照968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18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94728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4、以992290元為本金計算利息(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5月7日按照1113296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2012年10月9日始至本判決確定的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99229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天津市德億達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已償還利息300000元在應(yīng)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減除。 二、駁回原告天津市大豐典當行其他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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