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荔彩綜處字〔2022〕00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九條 |
行政處罰內容 | 罰款柒仟玖佰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11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彩虹街道辦事處 |
法定代表人 | 楊超宇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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