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蕪湖市融信非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75****486F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皖0202民初4561號 |
案號 | (2021)皖0202執(zhí)113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17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蕪湖世紀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嘉興湖岸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貸款本金6678500元;二、被告蕪湖世紀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嘉興湖岸一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利息1492692.89元,并以本金6678500元為基數(shù),支付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0.98%計算);三、被告蕪湖市融信非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俞啟海、惲元鳳對被告蕪湖世紀建設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11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437元,由被告湖世紀建設有限公司、蕪湖市融信非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俞啟海、惲元鳳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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