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津應急罰[2019]總-4-00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設置符合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未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罰款金額:4萬元, 沒收金額:0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5-16 |
決定機關 | 天津市應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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