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綠陵化工集團(tuán)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hào)碼 / 組織機(jī)構(gòu)代碼 | 9132131114****664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hào) | (2018)蘇1311民初2911號(hào) |
案號(hào) | (2018)蘇1311執(zhí)3502號(hào)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江蘇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7日內(nèi)向原告江蘇道勤信用投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償還代償利息款409002.94元、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之和,以5732.2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以34106.8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以62106.8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以91040.1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以119973.47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以147973.47元為基數(shù),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以176906.8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以226517.88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以239828.83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以258396.36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以275945.78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以294691.9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以312846.51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以331585.85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以349727.30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以368483.59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以387236.49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以408398.77元為基數(shù),計(jì)算2016年10月26日;以409002.94元為基數(shù),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實(shí)際給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計(jì)算且最終不超過合同約定最高限額); 二、被告江蘇綠陵化工集團(tuán)有限公司、楊鵬對被告江蘇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被告施玲玲、吳新亮對告江蘇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wù)中的226517.88元代償款及利息、違約金(利息、違約金之和,以5732.2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以34106.8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以62106.81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以91040.14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以119973.47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以147973.47元為基數(shù),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以176906.8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以226517.88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實(shí)際償還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24%計(jì)算且最終不超過合同約定最高限額)承擔(dān)連帶清償責(zé)任; 三、駁回原告江蘇道勤信用投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fèi)7436元,減半收取3718元,由原告江蘇道勤信用投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18元,被告江蘇沃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蘇綠陵化工集團(tuán)有限公司、楊鵬、施玲玲、吳新亮負(fù)擔(dān)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dá)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jí)人民法院,同時(shí)向該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fèi)7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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