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哈爾濱市龍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學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2816479-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年昌民(商)初字第19407號 |
案號 | (2016)京0114執(zhí)604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443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08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一、被告黑龍江省龍青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宏聯(lián)眾輕鋼結構房屋有限公司貨款八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元;二、被告黑龍江省龍青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宏聯(lián)眾輕鋼結構房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八萬二千四百一十七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被告黑龍江省龍青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二千二百三十元及公告費(以公告票據為準),由被告黑龍江省龍青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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