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鴻鑫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11072****61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津0110民初1179號 |
案號 | (2021)津0110執(zhí)220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0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天津市鴻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保證金598408.50元; 二、被告天津市鴻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2月10日至保證金返還之日止的違約金(以598408.50元為基數(shù),按同時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5.50元,由被告天津市鴻鑫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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