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粵穗南綜執(zhí)(南)罰字〔2020〕6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nèi)禁止下列行為:(三)進行爆破、開山、鉆探、機械式挖掘施工、取土、采石等作業(yè)以及使用明火;”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對當事人作出50000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1-12 |
決定機關 | 廣州市南沙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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