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黔西南泰龍(集團)焱鑫冶煉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孫驍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230109****00X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黔民初71號 |
案號 | (2018)黔2328執(zhí)109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龍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1-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貴州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嘉泰公司放棄要求被告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自逾期還款之日起以欠款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 二、由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采取分期償還的方式清償欠嘉泰公司貨款本金46540460.51元。 三、自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5月,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每月至少支付嘉泰公司90萬元;剩余所有欠款必須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款項支付時間:前述每月應償還的款項應在當月的25日之前給付。 五、上述款項如果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欠款,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所有未付款項的利息。 六、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應嚴格按上述約定履行清償義務,若不按上述約定履行義務,或任意一期不按約定履行的,嘉泰公司有權就全案債權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七、上述各項協(xié)議履行完畢之后,原告嘉泰公司、被告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及第三人電冶公司、聯(lián)泰公司、玉泰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終結。 八、嘉泰公司放棄對裕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要求裕豐公司參與承擔本案的清償責任。 九、除裕豐公司外,其余所有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十、本案案件受理費317221元,減半收取158610.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6萬元,上述費用共計223610.5元由被告夏青、桂豐公司、龍威公司、張旻、炎鑫公司、燁盛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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