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四川省通業(yè)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201873190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0107民初8123號 |
案號 | (2018)川0107執(zhí)66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1-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四川金悅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貫建設有限公司償還墊付款9472576.46元; 二、被告四川金悅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貫建設有限公司支付墊付款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從每筆墊款(2015年7月23日墊款2942402.22元,2015年9月15日墊款4212507.59元,2015年9月16日墊款858041.84元,2015年9月17日墊款708748.71元,2015年10月21日墊款350760元,2015年9月15日墊款400116.1元)之日起并以每筆墊款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墊付款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金悅志成商貿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業(yè)建設有限公司、成都樂泰隆商貿有限公司、朱志成、張群麗、文勇、申光財、劉莉、朱一搏、鄧盛軍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被告四川金悅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各承擔十一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華貫建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37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300元和后續(xù)因送達本裁判文書發(fā)生的公告費,均由被告四川金悅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悅志成商貿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業(yè)建設有限公司、成都樂泰隆商貿有限公司、朱志成、張群麗、文勇、申光財、劉莉、朱一搏、鄧盛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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