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宜國土監(jiān)﹝2020﹞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當事人15日內(nèi)退還非法占用的917平方米土地至宜興市張渚鎮(zhèn)龍池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東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廠房、北至水塘);2.限期15日內(nèi)拆除非法占用917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917平方米料倉,恢復土地原狀;3.對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宜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368平方米基本農(nóng)田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549平方米林地處以每平方米15元罰款,罰款計人民幣1927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11-19 |
決定機關 | 無錫市宜興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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