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蕪湖市瑞誠工貿(mào)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877****789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皖0222民初3484號 |
案號 | (2021)皖0222執(zhí)108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繁昌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繁昌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6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蕪湖市弘瑞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繁昌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代償款32775330元;二、被告蕪湖市弘瑞包裝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繁昌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15000元;三、被告安徽繁昌新元建設有限公司、蕪湖市瑞誠工貿(mào)有限公司、劉?;?、盛昌萍對上述代償款和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安徽繁昌新元建設有限公司、蕪湖市瑞誠工貿(mào)有限公司、劉福槐、盛昌萍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蕪湖市弘瑞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繁昌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14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蕪湖市弘瑞包裝制品有限公司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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