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資陽市農業(y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游仿蘇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661480-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川2021民初531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6)川2021執(zhí)6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四川省安岳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16-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安岳縣四海龍騰種豬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安岳縣支行借款48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利息;利息自欠息之日起計至借款清償之日止,利率按雙方所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二、被告龍四海、田興鳳、資陽市農業(y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第一款被告安岳縣四海龍騰種豬場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163元,由被告安岳縣四海龍騰種豬場、龍四海、田興鳳、資陽市農業(yè)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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