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上公(消)行罰決字〔2017〕1100013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省直同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八十四條,決定給予浙江省直同人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罰款處罰:限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中國建設銀行(賬號:0010504006)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上城區(qū)大隊 2017年4月2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4-20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上城區(qū)大隊 |
法定代表人 | 方磊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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