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00073****185D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蘇0581民初2808號 |
案號 | (2020)蘇0581執(zhí)48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熟匯?;}儲有限公司歸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計算至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罰息及復利共計20696021.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的復利。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在被告常熟匯?;}儲有限公司破產(chǎn)程序中受償。二、被告常熟匯?;}儲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師費48000元。16上述第一、二項付款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zhuǎn)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賬號;或匯入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nóng)行方塔支行,賬號:10520101040018662)。三、被告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肖亮平、楊英、李燕玲、莫志輝、葉國祥、屈少好、陳濱、鄧京寧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對被告常熟匯?;}儲有限公司的本案債務及2020年3月11日起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的復利在最高額440000000元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四、駁回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832元,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負擔5312元,由被告常熟匯?;}儲有限公司負擔145520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向本院交納。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預交的訴訟費中145520元本院予以退還。被告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肖亮平、楊英、李燕玲、莫志輝、葉國祥、屈少好、陳濱、鄧京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17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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