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訊方舟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存續(xù)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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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銀鼎東科技有限公司等與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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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轄終34號 | 合同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銀鼎東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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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30 |
2 |
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天浩投資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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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特1421號 | 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 |
申請人-華訊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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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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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紀經典廣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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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30053號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世紀經典廣告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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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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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蒂森電梯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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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5909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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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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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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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912號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
原告-深圳市林外林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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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7 |
6 |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谷智慧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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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終29921號 | 企業(yè)借貸糾紛 |
上訴人-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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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5 |
7 |
黃永江、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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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轄終2655-265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黃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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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30 |
8 |
中航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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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6民初29639號 | 服務合同糾紛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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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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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永江、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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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轄終238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上訴人-黃永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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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1-05 |
10 |
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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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3執(zhí)110號 |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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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09-30 |
序號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類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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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京02民初223號之二 | 合同糾紛 |
原告- 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馮軍正 吳光勝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沈姝利 深圳市銀鼎東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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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G25 | 2020-10-15 |
2 | (2020)京02民初223號 | 合同糾紛 |
原告- 長城新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深圳市銀鼎東科技有限公司 吳光勝 馮軍正 沈姝利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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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11 |
序號 | 案號 | 執(zhí)行法院 | 失信行為 | 履行情況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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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粵0306執(zhí)8249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詳情 |
2 | (2021)粵0306執(zhí)5251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詳情 |
3 | (2021)粵0306執(zhí)2863號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6 | 詳情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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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民初343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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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初3431號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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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初3431號之二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審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與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一審民事裁定書:(2020)粵03民初3431號之二民事裁定書內容為:(2020)粵03民初3431號民事判決書中第25頁第二行、第四行、第六行的“1436280.37元”補正為“1205530.92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本公告于2021年7月26日在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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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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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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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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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吳光勝、項俊暉、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民事判決,被告黃永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上訴內容如下:一、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二、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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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3 |
(2020)粵03民初343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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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初343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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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初3431號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審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與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分別就本案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分別公告送達本案民事上訴狀:(1)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訴請求為:1.請求判令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03民初3431號民事判決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項,依法改判:1.被上訴人二、三、四、五、六、七對一審判決第一至五判項確定的被上訴人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上訴人有權依法處分被上訴人一、三提供的質押物(詳見質押物清單),并就質押物處分所得款優(yōu)先受償;3.上訴人有權依法處分被上訴人八、九、十提供的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并就抵押物處分所得款優(yōu)先受償。4.各被上訴人連帶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保全費等)。(二)黃永江上訴請求為:1.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03民初3431號民事判決書第十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為:1.請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初3431號民事判決書判項十,依法改判上訴人對本案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請求判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不出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本公告于2021年7月14日在深圳法院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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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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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7078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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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粵03民終1707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鄉(xiāng)支行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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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1)粵03民終17078號吳光勝、馮軍正、項俊暉:上訴人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6民初21573號民事判決,上訴被上訴人深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鄉(xiāng)支行及原審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吳光勝、馮軍正、項俊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受理。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特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書面審理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院擬對該案書面審理。如你方有補充的上訴意見、答辯意見或其他意見,請你方于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意見。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逾期未提交意見,不影響本院依法作出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本案法官助理:方浩填、0755-8353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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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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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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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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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吳光勝、項俊暉、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民事判決,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上訴內容如下:一、請求撤銷(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民事判決判三,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二、請求判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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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6 |
(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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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當事人-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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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04民初32487號吳光勝、項俊暉、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你們、黃永江、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ZH78221702001-4JK《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利息9933.47元、罰息245853.3元、復利(以尚欠利息9933.47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09%標準計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ZH78221702001-12JK《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利息591406.67元、罰息105103.25元、復利(暫計至2020年9月21日為4602.13元,此后復利以尚欠利息591406.67元為基數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09%標準計至付清款之日止);三、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就判項一、二確定的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義務,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四、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權就依法處分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吳光勝提供的質押財產【質押財產分別為: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質押的1000萬股華訊方舟股票(股票代碼:000687);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與HybridQuantumEnterpriseCo.,Ltd.于2017年8月29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08290001、M201708290002、M201708290003,于2017年9月13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09130001、于2017年10月19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10190001、于2017年11月13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11130001、于2017年11月20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11200001、M201711200002、于2017年12月7日簽訂的編號為M201712070002訂單項下的全部應收賬款;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與HybridQuantumEnterpriseCo.,Ltd.簽訂的合同編號M201903020001、M201905310001訂單項下的全部應收賬款;被告吳光勝質押的500萬股華訊方舟股票(股票代碼:000687)】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有權就依法處分被告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南新路以東倉前錦福苑房產(深房地字第4000595183、4000595182、4000595181、4000595180、4000594700、4000594701號)、被告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qū)西景路廠房、辦公樓【吉(2018)長春市不動產權第0249308、0249317號】、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區(qū)南油大道東、創(chuàng)業(yè)路北保利城花園寫字樓【粵(2018)深圳市不動產權第0049552、0049579號】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六、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84825.75元(已由原告預交),因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按規(guī)定收取案件受理費23986.81元,保全費5000元(已由原告預交),合計27198.77元,由原告負擔15084元,被告吳光勝、項俊暉、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114.7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應在收到交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中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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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7 |
(2020)粵03民初3431號送達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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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民初3431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黃永江 項俊暉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吳光勝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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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3民初3431號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審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與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或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案一審民事判決書:一、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6800萬元、截至2020年7月23日的利息1437916.67元、復利5908元及之后的罰息、復利(之后的罰息以68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917%的標準;復利以1437916.6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09%的標準,均自2020年7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截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美元299512.50元、罰息美元39425.63元、復利美元3831.90元及之后的復利(之后的復利以美元299512.5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4.5%的標準,自2021年1月9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5000萬元、截至2020年9月10日的利息1471750元、復利10794.47元及之后的罰息、復利(之后的罰息以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917%的標準;復利以147175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09%的標準,均自2020年9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四、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5000萬元、截至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1480208.34元、復利10926.11元及之后的罰息、復利(之后的罰息以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917%的標準;復利以1480208.34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09%的標準,均自2020年9月12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五、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借款本金5000萬元、截至2020年9月12日的利息1488666.67元、復利11057.75元及之后的罰息、復利(之后的罰息以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7.917%的標準;復利以1488666.67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09%的標準,均自2020年9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六、確認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就本判決前述第一至五判項債權分別對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的價值美元1131.2萬元、美元2184萬元、美元2280萬元、美元1123.2萬、美元1400萬元的應收賬款(詳見質押物清單)享有質押權,有權分別就前述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七、確認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華訊方舟(證券代碼:000687)1000萬股股票、價值美元207571560元的應收賬款(詳見質押物清單)享有質押權,依法就處置前述股票的價款或者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八、確認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告吳光勝持有的華訊方舟(證券代碼:000687)500萬股股票享有質押權,在本判決第六、七判項擔保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時,依法就處置該股票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代為清償后,可以向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償。九、確認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告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享有抵押權,在本判決第六、七判項擔保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時,依法就處置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代為清償后,可以向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十、在本判決第六、七判項擔保不足以清償本案債務時,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吳光勝、黃永江、項俊暉、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為清償后,可以向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追償。十一、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訴訟請求。若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36280.37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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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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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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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 黃永江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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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吳光勝、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民事判決,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黃永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民事判決判項二,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償還本金11957240.19元、截止2021年1月15日的利息1311380.01元、罰息182734.68元、復利36504.94元及后續(xù)罰息、后續(xù)復利(后續(xù)罰息以尚欠本金11957240.19元為基數、后續(xù)復利以尚欠利息1311380.01元為基數,均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標準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范圍內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告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0304民初32600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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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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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 黃永江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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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吳光勝、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民事判決,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黃永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民事判決判項二,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在償還截止2021年1月11日的借款利息1207850.01元、罰息159898元、復利32455.09元及后續(xù)復利(后續(xù)復利以尚欠利息1207850.01元為基數、自2021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標準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范圍內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告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0304民初33014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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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上訴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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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 |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
原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當事人- 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 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 黃永江 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 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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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吳光勝、項俊暉、河北華訊方舟太赫茲技術有限公司、吉林華訊軌道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訴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華訊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黃永江、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智通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研創(chuàng)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民事判決,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黃永江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們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副本。被告深圳市華訊方舟投資有限公司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民事判決判項二,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在被告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償還本金4900萬元、截止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1525206.67元及罰息、復利(罰息以尚欠本金4900萬元為基數、復利以尚欠利息1525206.67元為基數,均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9%上浮30%的標準計至清償完畢之日止)的范圍內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告黃永江上訴內容如下:1、請求依法撤銷(2020)粵0304民初3259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依法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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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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