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亞星半導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望佐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5****568H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東二法嶺民二初字第414號、(2016)粵19民終4555元 |
案號 | (2017)粵1972執(zhí)503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3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廣東星亞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深圳市三利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203163.4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分別以1759944元為基準,從2016年1月31日起算;以2289489.4元為基準,從2016年3月1日起算;以1153730元為基準,從2016年3月31日起算;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限原告深圳市三利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廣東星亞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180178.05元;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三利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49166元、保全費5000元,均由被告廣東星亞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反訴受理費1952元,由原告深圳市三利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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