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雄市彤置富水泥建材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28269****790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深國仲裁1686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5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仲裁庭對本案作出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的編號為JK16161818000146、JK161818000143、JK161818000144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提前到期; (二)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編號為JK162918000003.JK161818000146,JK161818000143.JK161818000144的四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逾期未償還的本金人民幣149,980,946.37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幣1,368,427.83元、罰息156,469.71元、復利81.12元(暫計至2019年3月27日,之后的利息、罰息、復利按照合同約定計至所有款項還清之日); (三)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請人對于第一被申請人在四份《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應償還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請人補償申請人律師費人民幣100,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 (五)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899,002元,由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請人共同承擔。申請人已預交人民幣899,002元,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請人將其應承擔的仲裁費用人民幣899,002元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其他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支付完畢。 被申請人未在規(guī)定期間內(nèi)履行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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