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2068205****7265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粵1971民初1428號 |
案號 | (2019)粵1971執(zhí)263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7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限被告東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人民幣3000000元及支付相應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復息(暫計至2017年12月22日,正常利息為人民幣17416.63元、逾期利息為人民幣81323.40元;后續(xù)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5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計算至貸款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復息(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正常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從2017年9月2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二、被告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陳少龍、丁建軍、付華、楊馮清對被告東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四、本案受理費31598.43元,保全費5000元,由各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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