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一稽罰[2019]561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銳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向上門推銷的個人采購貨物,取得第三方杭州璇武科技有限公司虛開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發(fā)票代碼3300162130,發(fā)票號碼11665514-11665516,開票日期2017-4-17,項目:服務器,金額合計170940.17元,稅額合計29059.83元。該發(fā)票已申報從2017年4月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成本當年結轉作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列支。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決定處應補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31094.02元60%的罰款,計18656.41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的行為處罰款5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25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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