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眾瀛聯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靜芳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181559-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5)澄濱民初字第01579號 |
案號 | (2016)蘇0281執(zhí)67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25 |
發(fā)布日期 | 2017-08-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與被告江蘇眾瀛聯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6月1日簽訂的IDC業(yè)務協(xié)議書自2015年10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江蘇眾瀛聯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間的托管服務費計6.6萬元及違約金(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計算)。 三、原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就上述債權對被告江蘇眾瀛聯合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托管的設備(交換機5臺、服務器16臺,詳見雙方質押物清單)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0元,由被告眾瀛公司負擔,此款電信公司已預交,眾瀛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應負擔的款項直接給付電信公司。 如不服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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