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鞍地稅二稽罰〔2017〕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稅務(wù)機關(guān)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gòu)檢查納稅人有關(guān)情況時,有關(guān)單位拒絕的。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一、違法事實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間部分應稅憑證未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其中:2014年購銷合同5份,合計金額7657973.47元,2015年購銷合同3份,合計金額11821397.91元,2016年購銷合同4份,合計金額16232473.73元,借款合同1份金額3000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guī)定,你公司應補繳印花稅12213.50元。二、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處你公司少繳納的印花稅50%的罰款,罰款金額為6106.75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6,106.75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7-03 |
決定機關(guān) | 鞍山市地方稅務(wù)局第二稽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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