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稅一稽罰[2019]373 |
違法行為類型 | 永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從銷售方紹興市豪墅裝飾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第三方溫州特林建材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3份,開票時間為2017年10月11日,票面金額294757.29元,稅額8842.71元,價稅合計303600元。貨款已付清。該成本企業(yè)于2016年9月以預估成本形式已入賬。你單位增值稅簡易征收,調整前2017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6758129.79元,調整后為-6454529.79元。不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以罰款10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1-13 |
決定機關 | 紹興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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