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龍公(安)行罰決字[2021]0090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7月24日******集團有限公司與***建立勞動關系,后***在****集團有限公司位于龍泉市**鎮(zhèn)的國家電網(wǎng)線路工程工作至今,期間******集團有限公司未將***的身份信息報送至轄區(qū)派出所,于2021年8月2日被安仁派出所查獲,******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信息,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03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龍泉市公安局安仁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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