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東莞市置地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6571095-2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粵19民終8013號 |
案號 | (2020)粵1972執(zhí)21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2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東莞市和明紙品包裝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清償墊款本金4673500元及相應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3日起,以本金4673500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計至本金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東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置地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黎思宏、鄭敬輝、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盧達成、樊小敏、莫陳富、葉瑞英對被告東莞市和明紙品包裝有限公司的案涉墊款本息在最高額本金限額60000000元范圍內(nèi)[該最高限額涵蓋本案與本院(2014)東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9-295、297、210號案件確定的擔保債權上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盧銳強、陳寶蕓對被告東莞市和明紙品包裝有限公司的案涉墊款本息在最高額本金限額150000000元范圍內(nèi)[該最高限額涵蓋本案與本院(2014)東一法松民二初字第289-295、297號案件確定的擔保債權上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4188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9188元(原告中國信達資產(chǎn)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東莞市和明紙品包裝有限公司、東莞市金全球陶瓷有限公司、廣東恒輝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置地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黎思宏鄭敬輝、鄧雪梅、鄭仲輝、鄭雪貞、盧銳強、陳寶蕓、盧達成、樊小敏、莫陳富、葉瑞英共同負擔。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