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中貝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岳雷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5849812-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28號 |
案號 | (2015)淮執(zhí)字第0024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07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岳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昌敏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其中150萬元自2014年3月4日起算,990萬元自2014年3月5日起算,10萬元自2014年3月6日起算,150萬元自2014年3月7日起算,以上借款利息均計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結算時扣除已付的35萬元);二、被告岳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昌敏律師代理費15萬元、擔保費4萬元;三、被告安徽中貝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上海城開集團合肥置業(yè)有限公司、賀國軍對上述第一、第二項確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駁回原告王昌敏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48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3485元,由被告岳雷、安徽中貝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上海城開集團合肥置業(yè)有限公司、賀國軍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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