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8375345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冀0203民初4371號 |
案號 | (2019)冀02執(zhí)恢89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17 |
發(fā)布日期 | 2019-05-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立強、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截止到2017年10月18日的借款本金2312423.64元、利息37916.67元、罰息526515.42元,并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清償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312423.64元為基數(shù),按年息10.92%支付逾期罰息; 二、被告張越豪、段旭靜、張立新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張越豪、段旭靜、張立新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張立強、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815元,減半收取即14907元,由被告張立強、段惠娟、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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