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安達化纖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148175****288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魯1481民初3843號 |
案號 | (2021)魯1481執(zhí)2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樂陵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樂陵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規(guī)避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山東華樂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樂陵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罰息(以480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以47999947.50元為基數(shù),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以47999946.50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按照合同約定利率計算;以未還利息、罰息為基數(shù),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罰息利率計收。如有已還部分,應予扣除)。 二、被告山東華樂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青島華安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安達化纖制品有限公司、蘇壽堂、王壽枝、李建文、王秀梅、葛孚生、韓永森對本判決書上述第一項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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