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華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118114****431T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1181民初7438號 |
案號 | (2020)蘇1181執(zhí)254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丹陽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華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丹陽市和鑫源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2月29日結欠的借款本金800萬元、利息250995.23元,合計8250995.23元,并按編號為150257747D15032601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承擔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罰息;7二、被告吳程賢、樊秀琴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被告江蘇華迅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丹陽市和鑫源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82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40828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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