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蘇南特種裝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32058114****9198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蘇0581民初4717號 |
案號 | (2021)蘇0581執(zhí)恢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1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歸還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7149萬元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6年2月1日的利息、復利人民幣1981612.78元,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相應的復利、罰息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已履行人民幣21836.66元)。 二、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律師費人民幣629901元。 上述第一、二項款項由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如采用轉(zhuǎn)帳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帳號;或匯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常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金龍支行,賬號:101210001014498579)。 三、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quán)以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被告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路2號1幢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人民幣6113900元范圍內(nèi)、常熟市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路2號2幢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人民幣8756500元范圍內(nèi)、常熟市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路2號3幢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人民幣6113900元范圍內(nèi)、常熟市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路2號4幢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額人民幣3655000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四、原告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quán)以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被告常熟市中一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村[常國用(2011)第03834號]中所確認的面積85241.9平方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常他項(2014)第02211號]在抵押金額人民幣3186.344萬元范圍內(nèi),尚湖鎮(zhèn)練塘翁莊村[常國用(2011)第03834號]中所確認的面積50348平方米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quán)[常他項(2014)第02212號]在抵押金額人民幣1882.006萬元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五、被告江蘇蘇南特種裝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額人民幣3000萬元范圍對本案中所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六、被告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額人民幣5000萬元范圍對本案中所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七、被告劉國忠對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在最高額人民幣8000萬元范圍對本案中所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2308元,財產(chǎn)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訴訟費人民幣417308元,由被告蘇州摩維天然纖維材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江蘇蘇南特種裝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常熟市中一投資有限公司、江蘇紫荊花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國忠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同意其預交訴訟費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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