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地稅稽罰[2016]2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市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陽分公司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經(jīng)我局于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9月3日對你單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涉稅事宜進行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罰決定如下:一、違法事實1、你公司2015年度應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8204.17元,已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3696元,未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4508.17元。2、2015年度輔助賬中,開具收款收據(jù)收入93100元,未計入本年勞務收入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及地方各稅費。3、2015年度收取代理工程標書費4800元,未計入本年勞務收入申報企業(yè)所得稅及地方各稅費。二、處罰決定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對應扣少扣個人所得稅24508.17元稅款處以50%的罰款計12254.08元。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少繳的城建稅142.57元、企業(yè)所得稅7274.21元共計7416.78元稅款,處以50%的罰款計3708.39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5962.47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到昆陽地稅分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可以對你單位采取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的措施。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nèi)依法向平陽縣地方稅務局或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依法向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實施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9-19 |
決定機關 | 平陽縣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滿商公司網(wǎng)
2億企業(yè)免費查
企業(yè)信息變動早知道
歡迎登錄
沒有賬戶?立即注冊
獲取驗證碼
找回密碼
返回登錄
歡迎登錄
返回登錄
獲取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