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東方之星電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肖靈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030058****555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1322民初1775號 |
案號 | (2020)粵1322執(zhí)3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博羅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發(fā)布日期 | 2020-04-0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970196606258】。一、被告深圳市東方之星電源有限公司應(yīng)在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惠州市銳碩電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655715.5元及逾期違約金(以52013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92054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3772.5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9476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貨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31728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7904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惠州市銳碩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問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10530元和公告費260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深圳市東方之星電源有限公司負擔。(2019)粵1322財保52號案件保全申請費3970元(原告已預(yù)交),由被告深圳市東方之星電源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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