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9077869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7)贛0982民初638號 |
案號 | (2020)贛0982執(zhí)25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樟樹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樟樹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7-0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向原告尹小明、熊順周支付工程款1546130元; 二、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以1546130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息6%向原告尹小明、熊順周承擔利息; 三、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承擔原告尹小明、熊順周鑒定費65000元; 四、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五、駁回原告尹小明、熊順周對被告江西樟樹易達旅游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204元,原告尹小明、熊順周承擔6913元,被告中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分公司承擔2329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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