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南京愛斯基摩物流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11108****530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皖1103民初5481號 |
案號 | (2020)皖1103執(zhí)142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8-1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解除原告來安縣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12日簽訂的《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二、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來安縣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2236088元,違約金1118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對貨款為1510417.2元自2019年11月16日起,對貨款為377604.3元自2019年11月21日起,對貨款為348066.5元自2019年12月16日起,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南京花旗營物流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追償;四、駁回原告來安縣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499元,由原告來安縣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7司負擔1219元,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花旗營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528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來安縣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230元,被告滁州市碧云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花旗營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77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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