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德汽車內飾材料江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621MA****M75E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蘇0621民初1910號 |
案號 | (2019)蘇0621執(zhí)34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2 |
發(fā)布日期 | 2020-03-0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信德汽車內飾材料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周帥華工程款1555361.45元及相應利息(以1555361.45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19年2月5日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周帥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798元,減半收取9399元,由被告信德汽車內飾材料江蘇有限公司承擔,被告信德汽車內飾材料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至本院(戶名:海安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江蘇海安支行營業(yè)部,銀行賬戶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798元(戶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468958202565,開戶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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