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鄞(消)行罰決字〔2020〕007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寧波日月集團有限公司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寧波市鄞州區(qū)東吳鎮(zhèn)畫龍村的寧波日月集團有限公司水泵控制器無法正常啟動,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給予寧波日月集團有限公司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寧波市鄞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賬號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寧波市鄞州區(qū)甬港北路52號)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寧波市鄞州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20年7月2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7-02 |
決定機關 | 鄞州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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