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徐州市恒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賽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9257426-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新商初字第00256號 |
案號 | (2016)蘇0381執(zhí)200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發(fā)布日期 | 2016-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徐州市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吳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借款本金300萬元及利息105974.08元(計算至2015年4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約定在年利率9%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律師費3萬元。 二、被告新沂萬信擔保有限公司、徐州市恒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陳平、趙永成、王賽對被告徐州市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在清償后有權向被告徐州市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00元,減半收取160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21000元,由被告徐州市奧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沂萬信擔保有限公司、徐州市恒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陳平、趙永成、王賽共同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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