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沈陽宗達置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楊為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21010066****099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遼0102民初10259號 |
案號 | (2017)遼0102執(zhí)176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9 |
發(fā)布日期 | 2017-09-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蘭明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沈陽市和平區(qū)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 二、被告蘭明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沈陽市和平區(qū)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00萬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 三、被告沈陽宗達置業(yè)有限公司、被告王巨林對被告蘭明旭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蘭明旭追償; 四、駁回原告沈陽市和平區(qū)邦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32元,兩次公告費800元,均由被告蘭明旭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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