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農(屠宰)罰〔2021〕1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容 | 本機關認為:臨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場出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生豬產品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該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生豬定點屠宰場的生豬產品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的,不得出場”之規(guī)定。本機關執(zhí)法人員于2021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作陳述申辯、申請聽證。依據(j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場出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的生豬產品的,由畜牧獸醫(y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因臨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場負責本市西部區(qū)域的肉品供應,不適用停業(yè)整頓,本機關于2021年5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現(xiàn)作如下處罰決定:1.對臨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場處罰款人民幣肆仟捌佰元整(¥4800.00);2.對臨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場負責人何某某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6-21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臨海市農業(yè)農村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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