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長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責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劉景旭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8591401-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吉01民終393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16)吉0191執(zhí)1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4 |
發(fā)布日期 | 2016-04-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原告韓軍與被告長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上訴人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誰能告訴人韓軍支付經濟補償金24670元、11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1528元、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10日放假期間的工資1600元,共計52370元 三、駁回其他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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