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齊博工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張秀華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891429-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張商初字第1779號 |
案號 | (2017)魯0303執(zhí)381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淄博市張店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淄博鴻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319萬元,利息50483.09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至本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計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二、被告淄博鴻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師代理費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 三、被告李浩、侯杰、山東齊博工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紅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浩、侯杰、山東齊博工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紅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淄博鴻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88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37884元,由被告淄博鴻安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被告李浩、侯杰、山東齊博工貿(mào)集團有限公司、淄博金瑞祥紅木家具有限公司、李波、王粉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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