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廷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562209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6)閩0503民初2076號 |
案號 | (2018)閩0503執(zhí)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泉州市豐澤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泉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海支行償還借款本金9888826.25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8月22日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2180943.89元及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的有關規(guī)定及編號為2014年東海字803號的《綜合授信合同》和編號為HT9070230140005214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罰息、復利; 二、被告福建石獅市斯帕樂服裝有限公司、福建斯樂輕工有限公司、福建正億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吳丹櫻、郭杰清、林昕、吳光塔、吳卿錨對被告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福建石獅市斯帕樂服裝有限公司、福建斯樂輕工有限公司、福建正億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吳丹櫻、郭杰清、林昕、吳光塔、吳卿錨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868元,由被告福建正大集團有限公司、福建石獅市斯帕樂服裝有限公司、福建斯樂輕工有限公司、福建正億實業(yè)有限公司、郭廷志、郭敬清、吳丹櫻、郭杰清、林昕、吳光塔、吳卿錨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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