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平森公林罰決字[2019]第1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一般林業(yè)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1、責令于2020年8月5日前恢復(fù)原狀。2、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10元罰款,計32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8-10 |
決定機關(guān) | 平武縣森林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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