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翌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7****592M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北海仲字第3-21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4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海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5-2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山東融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二廣東翌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解除; 二、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返還申請人山東融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860000元; 三、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山東融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按年利率9%標準,分三筆計算:其中,以10000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1月30日起計算至該部分本金全部返還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計算);以7950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日起計算至該部分本金全部返還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計算);以5036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2日起計算至該部分本金全部返還之日止(一年按365天計算】; 四、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山東融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425000元、財產保全案件受理費5000元、財產保全擔保費120000元; 五、本案的仲裁費1542596.32元由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申請人已預繳該費用,由被申請人一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六、被申請人二廣東翌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延邊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2%的股權價值范圍內、被申請人四派生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持有的延邊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3%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對本裁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確定的被申請人一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應由被申請人一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山東融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一應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如義務人未能按本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裁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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