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淳公(臨)行罰決字[2019]520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淳安千島湖東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9年11月初至今,流動人口童某某在淳安千島湖東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工作期間,淳安千島湖東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未按時將流動人口童某某的相關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2019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淳安千島湖東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相關規(guī)定,已構成未按時報送或者告知相關信息。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一百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浙江省淳安縣政府非稅收繳款單到1、浙江政府服務網APP或支付寶掃描二維碼進行繳款;2、打開浙江政府服務網頁(www.zjzwfw.gov.cn),進入公共支付,按繳款單號進行繳款;3、銀行柜臺繳款:淳安縣內農商銀行、農業(yè)銀行、郵政銀行各網點的方式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03 |
決定機關 | 淳安縣公安局臨岐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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