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公(皋)行罰決字[2017]1336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如實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數量、流向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08月17日10點的時候,公安機關民警在對位于皋埠鎮(zhèn)的紹興市制水有限公司進行日常工作檢查中,查獲到該單位倉庫中庫存的高錳酸鉀實際存放量為650公斤,而該倉庫高錳酸鉀進出登記表上記錄為600公斤,記錄與實際庫存不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紹興市制水有限公司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一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決定書到紹興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06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周克文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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