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慧敏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78890901-6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粵01民終17874號 |
案號 | (2018)粵0104執(zhí)948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nèi),被告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廣州市泓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清償欠款本金450萬元及逾期利息(從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從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4.4%計算;從2016年2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1.6%計算)。 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nèi),被告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利海集團有限公司、謝海榆向原告廣州市泓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萬元。 三、被告廣東利海集團有限公司、謝海榆對被告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東利海集團有限公司、謝海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廣州市泓海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7802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廣州煌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廣東利海集團有限公司、謝海榆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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